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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 印刷、张贴、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公告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督局

公  告

    去年以来,我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信息咨询公司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迅猛发展,其中,部分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利用网络,短信,传单等各种方式和手段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公众,直接或间接地利用项目开发投资、编造虚假融资项目,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吸收资金;以所谓基金、股票、期货交易等名义非法吸收资金;非法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委托理财、证劵投资咨询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资金,已经形成或正在诱发非法集资风险,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

部分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的上述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侵害了广大投资人的利益,各级政府将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打击。在此,郑重提醒社会公众,务必提高风险意识,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避免个人财产遭受损失,共同维护我省良好的金融秩序。参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投资理财有风险,风险自行承担。若发现有机构或个人从事上述违法违规民间融资活动,可向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金融管理部门报警或举报。

特此公告。

                                                               2015年2月13日

合格投资者鉴定
投资者适当性鉴定

投资者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2、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如法律法规对合格投资者有新的规定的,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3、投资者未被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限制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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