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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反洗钱宣传案例八:云南“5·3”贩卖毒品洗钱案

        一、介绍

        2015年7月,云南省凤庆县公安局“5·3”专案组在多方协调配合下,成功侦破刘某贩毒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3名,缴获冰毒236421.61克,查扣涉案汽车15辆、房产3处、现金1809万元,成功捣毁了一个特大跨国贩毒团伙。

        二、基本案情

        2015年5月,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获悉,临沧市耿马县 有一名刘姓男子长期从事毒品走私、贩卖活动,手下有多名马仔为其运输毒品。该 团伙自2012年以来多次从缅甸佤邦南邓特区组织大量毒品走私入境,然后再将毒 品运往昆明、广西、上海、成都、武汉等地进行贩卖。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公安局 将该案件线索定为“5·3”贩卖毒品案,并成立专案组前往云南省昆明市、耿马县、 沧源县和湖北省武汉市等地开展案侦工作。2015年7月11~16日,专案组民警先后在云南省临沧市、湖北省武汉市、四川省简阳市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经公安 机关侦查发现,刘某自2012年开始多次与缅甸南邓毒犯“三哥”、罗某、朱某等 购得大量毒品海洛因和冰毒,然后组织其团伙成员驾驶大货车及多辆小车采取交替 探路的方式到临沧市沧源县中缅边境曼落山一带接货,通过大货车装载毒品途经云 南省沧源县芒卡镇→耿马县孟定镇→耿马县→双江县→临沧市→云县→漫湾镇→南 涧县→弥渡县→祥云县将毒品运抵大理市,再将毒品换装到其他小汽车后中转至昆 明、广西、上海、成都、武汉等地贩卖。至案发,该团伙已成功走私毒品近20次, 共计非法获利6600余万元,社会危害极大。

          三、案例评析

        (1)家族式贩毒,人员众多。

        该犯罪团伙以刘某为首,其妻子、儿子、情人、3个兄弟、2个侄子都参与贩毒,除境外毒贩及外省贩毒下线外,其余团伙成员均属沾亲带故,且人员较多。

       (2)跨国、跨省,涉及地域较广。

该案件中毒品走私贩卖跨两国 ( 中国、缅甸 )3省1区 ( 云南省、湖北省、四川省、内蒙古自治区 ),运输路线长,贩卖地点多。

       (3)组织严密,分工明确。

该团伙中刘某、白某负责到境外联系购买毒品,刘某、田某又组织指挥其家族成员及近亲属和田某、尹某等人负责驾车探路、运输毒品。

       (4)现金交易,逃避监管。

        刘某及其团伙在多达20次的毒品交易中均使用现金交易,其中,2014年11月,至武汉与景某等人交易获毒资1500万元;2014年12月,在武汉与景某等人交易获毒资2100万元;2015年5月,在武汉与景某等人交易获毒资3000万元。

       (5)将不法所得主要用于购物和投资。

该团伙通过从事房产、车辆、股票、投融资、建房、租地、借款等交易行为清洗黑钱,交易均以大额现金结算。

       (6)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共持有银行卡181张,其中,刘某持有银行卡91张,在N银行开立同名银行卡账户多达35个。

因此,银行机构应加大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与管理,依法规范使用银行卡。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北京反洗钱研究。

合格投资者鉴定
投资者适当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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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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