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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反洗钱宣传案例六:兰某燕等人毒品洗钱案

        一、介绍

       该案由银行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触发,经反洗钱调查后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2015年11月,丽水市公安局在丽水、广州两地共抓获嫌疑人12人,缴获毒品冰毒832.35克,摧毁以兰某波、叶某娜为首的贩毒团伙。2016年12月27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兰某波、叶某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一审宣判兰某燕犯洗钱罪,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定黄某菲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反洗钱主管部门收到辖内J银行报送的关于叶某娜等人的可疑交易报告,报告称叶某娜账户资金交易触发涉嫌毒品可疑交易模型,存在毒品犯罪嫌疑。2015年10月14日,反洗钱主管部门将该线索移送至丽水市公安局。经公 安机关初步排查发现,该线索部分人员与其 2015年9月8日已立案侦查的跨省涉 毒犯罪团伙人员存在重叠。反洗钱主管部门在对线索开展调查及与公安机关开展情报会商、协助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发现案件中涉及的兰某燕、黄某菲两名人员涉嫌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存在洗钱犯罪嫌疑。

        自2015年以来,叶某娜从高某聪、曾某良等处多次购买冰毒,并以100元/克、150元/克的价格贩卖给兰某波等人;兰某波及妻子杨某芬多次从曾某良、叶某娜 等人处购得冰毒,在丽水市区以300元/克、200元/克、150元/克的价格贩卖 给他人。其中,叶某娜共涉嫌贩卖毒品2375克、涉嫌运输毒品1860克;兰某波共涉嫌贩卖毒品1845克、涉嫌运输毒品2700克。2015年年初,兰某波以网络赌博为由向其妹妹兰某燕借用了J行银行卡一张用于毒资交易;同年6月,其又以相同理由向妹夫黄某菲借用J行银行卡一张用于毒资交易。兰某燕在出借银行卡后,经常收到转账、汇款、提现的短信,并且每笔款项入账后兰某波都会打电话及时核对, 兰某燕对兰某波谎称打游戏赚钱的说法表示怀疑,但仍陪同兰某波以黄某菲的身份 证再次办理G行银行卡一张提供给兰某波使用。侦查发现,黄某菲对兰某波贩毒一事一直知晓,并于2015年7 ~ 8月将此情况告诉兰某燕,但两人均未将相关银行 卡收回。经公安机关查证,兰某燕J行银行卡涉及的毒资交易为:广东取现1.29万元,李某伟转入12笔毒资款项共计1.095万元;黄某菲C行银行卡涉及的毒资交易为:李某伟以“梁某”名义存入毒资款项7笔,共计0.8万元。

        三、案例评析

        毒资交易账户每日交易笔数较多,且基本为ATM存取款交易;交易对手众多且相互关联;交易时间集中于下午至次日凌晨;资金来源集中地属娱乐场所、私人旅店、出租房较多的城郊接合部,社会环境较为复杂。该案是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同时宣判的典型案例,兰某燕、黄某菲洗钱行为脉络清晰、证据充分。

       (1)明知事实清楚

        本案中,兰某燕、黄某菲均系兰某波的近亲属,对兰某波“2011年被莲都区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情况应当清楚,且均在口供中承认其对兰某波借用银行卡用于贩毒的事实有认知,但未及时取回银行卡。

       (2)毒资认定清晰

本案中,兰某波供述其与李某伟之间唯一的经济往来就是进行毒品交易,李某伟购毒款通过兰某燕J行银行卡和黄某菲G行银行卡汇入。

       (3)洗钱行为明显

         兰某燕、黄某菲在明知兰某波借用银行卡的目的是接收毒品犯罪资金后,不仅未将出借的银行卡收回,还继续为其提供账户支持,洗钱情节明显。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北京反洗钱研究。

合格投资者鉴定
投资者适当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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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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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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