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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反洗钱宣传案例五:林某甲毒品洗钱案

        一、介绍

        2015年3月11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某甲犯洗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9月16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判定林某甲洗钱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万元。

        二、基本案情

        (1)发案情况

        2013年12月29日,广东省公安厅禁毒局在“雷霆扫毒专项 行动”中成功摧毁汕尾市博社村特大制贩毒团伙,一举抓获制贩毒嫌疑人182人,捣毁制毒工厂77个,缴获冰毒2900多千克。林某甲毒品洗钱案随之浮出水面。

        (2)反洗钱调查情况

        2014年年初,反洗钱主管部门协助公安机关对65名涉 案嫌疑人进行调查,发现林某甲部分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后,先后于2014年3月13日、3月15日、3月19日将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其在J银行、Z银行个人账户 中的资金115.81万元,分别转账至魏某乙(林某甲男友)和林某壬(林某甲姐姐)的银行账户,存在转移非法资产的嫌疑,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林某甲归案后,反洗钱主管部门再次协助公安机关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将上述账户及林某甲掌控的其他涉案账户资金转入广东省公安厅账户,共计人民币1129.66万元。

       (3)侦查发现情况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林某辛(林某甲堂哥)自2010年开始从事麻黄素交易,其间共赚取利润5020万元。为清洗不法所得,林某辛进行多笔投资。2012年10月,林某甲进入林某辛以“林某丙”的名义投资成立的金某公司(主要从事资金借贷业务)任出纳,负责资金借贷的收支转账等事宜,并负责办理林某辛以“林某戊”的名义投资成立的菲某尔酒业公司、以“林某己”的名义投资成立的雅某酒业公司和以“黄某”(林某辛妻子)名义成立的运某达二手车行的银行转账业务。其间,林某甲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收转上述公司资金。在此过程中,林某甲发现多笔来路不明的巨额收转款项,意识到林某辛仍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事前已得知林某辛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2014年2月,林某甲得知林某辛、林某戊、林某己等人因涉嫌毒品犯罪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3月,公安机关冻结了金某公司、雅某酒业公司、菲某尔酒业公司的G银行账户和林某甲的N银行、C银行账户,但林某甲仍协助将其他涉案账户资金予以转移,洗钱金额合计1129.66万元。

        三、案例评析

        林某甲在担任林某辛为使毒资“合法化”而投资成立的金某公司财务人员期间,通过在N银行、C银行、J银行、X银行、D银行、Z银行开设的多个个人结算账户,进行公司资金借贷的收支转账以及与林某辛投资设立的其他公司进行资金往来。在发现自己部分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后,林某甲立即将未冻结账户资金分三次转移至两个关系密切人的个人账户,企图隐匿、转移非法资金,是明显帮助犯罪分子清洗毒资的行为。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北京反洗钱研究。

合格投资者鉴定
投资者适当性鉴定

投资者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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