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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反洗钱宣传案例三:刘文某毒品洗钱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此案源于反洗钱主管部门向侦查机关移送一起刘文某涉嫌毒品可疑交易线索。刘文某自2018年1月以来,在明知的情况下,多次为贩毒团伙主要成员之一刘耀某(刘文某姐姐,涉嫌贩卖毒品)提供银行账户,掩饰、隐瞒刘耀某毒资52.89万元。刘耀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后,刘文某为逃避侦查机关追查,2018年4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将6.9万元毒资转移至其妻子申某银行账户进行隐匿。2019年4月11日,市检察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该洗钱案件从上游毒品犯罪主案中拆分,提前单独诉讼审理。五莲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5月5日,以洗钱罪判处刘文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二、洗钱手法

(1)利用亲属洗钱

为掩饰毒资来源,毒品犯罪分子刘耀某不使用自己的账户,而是指使其弟弟刘文某利用个人名下4个银行账户帮助她存取、转移毒资,刘耀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刘文某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将6.9万元剩余毒资转移至其妻申某名下。

(2)主要以现金存取方式洗钱

刘耀某将毒品犯罪所得现金交其弟弟刘文某,刘文某将现金存入其个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待刘耀某贩毒需用资金时,再由刘文某取出现金交刘耀某。或者根据刘耀某的安排,刘文某直接通过网上银行或支付宝将部分资金转入刘耀某上线贩毒分子程士某等人的账户。

三、案例评析

检察机关依据《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进行拆案处理,在上游毒品犯罪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将刘文某洗钱案从上游犯罪主案中进行拆分,先于上游犯罪提前单独起诉、审判。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北京反洗钱研究。

合格投资者鉴定
投资者适当性鉴定

投资者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2、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如法律法规对合格投资者有新的规定的,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3、投资者未被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限制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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