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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反洗钱宣传案例二:杨某毒品洗钱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1日,乐山市某县公安局破获一起特大制贩毒品案,抓获制毒人员7人,扣押麻黄素44.6千克、冰毒10499.9克。经审查,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了2010年至2011年,在唐某的带领下多次制造毒品(冰毒)的犯罪事实。唐某在2010年至2011年多次制造毒品(冰毒61千克)并进行贩卖,但所获资金去向不明,其情妇杨某账户有大量资金进出。2013年10月28日,某县公安局对杨某涉嫌洗钱罪立案侦查。经查,唐某在制贩毒获得非法资金后,将现金交给杨某,由杨某存入金融机构,通过转账、购买理财产品、房产及银行卡消费等方式清洗资金。杨某及其母亲、继父所涉账户近400个,累计交易金额数亿元。

二、案例评析

当地毒品犯罪主要以贩卖冰毒为主,由于其适用范围广、隐蔽性强、制作工艺简单等特点,已成为涉毒犯罪的主流,呈快速蔓延之势。由于每克价格较低,携带方便,故谭某某一般从广东购买冰毒带到济宁贩卖,且多以现金交易为主。

2010年10月以后,杨某没有工作亦无收入来源,其账户上大量资金进出,与其身份明显不符。现有证据能够认定杨某明知唐某的资金来源于毒品犯罪所得。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唐某就拿了上百万元的资金给杨某买车、买房、购买理财产品。杨某辩称自认为唐某的钱是做工程来的,即便唐某在做工程,在极短的时间内获得巨额资金,也不符合常理。推定杨某知道唐某的职业及财产状况,杨某协助唐某转移与唐某职业、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巨额资金,其行为符合洗钱罪相关司法解释,并且制贩毒品犯罪案犯银某某、陈某某证实杨某曾参与了讨论“制造毒品用塑料桶和铁桶哪个容易损坏的问题”,结合证人银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认定杨某明知唐某给其的资金来源于毒品犯罪所得。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北京反洗钱研究。

合格投资者鉴定
投资者适当性鉴定

投资者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2、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如法律法规对合格投资者有新的规定的,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3、投资者未被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限制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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