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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金融机构不得与个人投资者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

 

来 源:中国期货业协会 编 辑:admin 发布时间:2020-03-03 

 

    近年来,伴随着股票市场行情低迷和交易所场内商品期权产品的陆续推出,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利用期权的交易机制和广大股民挽回损失的迫切心情,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群组等方式招揽客户,片面强调甚至夸大个股期权的收益,为投资者提供场外个股期权交易服务;另有一些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的交易对手方,以双方签订的场外衍生品主协议为宣传点,暗示投资者其获得了监管部门的某种资质,与自然人开展个股期权交易。

    根据最新监管规定,持牌金融机构不得与自然人客户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因此任何直接与自然人签署场外交易合同的机构均涉嫌不合规经营。

     实际上,这些互联网平台没有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内控合规机制不健全,权利金要求过高,缺乏资金第三方存管机制,存在明显的风险隐患。此外,这些平台往往使用“权利金可退”“亏损有限而盈利无限”“亏损无需补仓”等误导性宣传术语,片面强调甚至夸大个股期权的收益,弱化甚至不提示风险。子公司的交易对手方则是以与取得协会备案资质的子公司签订协议为名,以双方交易的个股期权为标的进行分拆,出售给自然人客户,变相利用持牌机构的声誉进行虚假宣传和违规操作,给子公司带来了很大的诉讼风险。

  投资者若通过这些平台参与场外个股期权交易,自身权益难以保障,建议提高警惕,不轻信、不参与。

 

中国期货业协会

合格投资者鉴定
投资者适当性鉴定

投资者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2、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如法律法规对合格投资者有新的规定的,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3、投资者未被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限制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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